中共湘潭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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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市发〔2012〕 7号



 


中共湘潭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1. 今年市本级财政新增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生产性项目贷款贴息、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等,以后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逐年增加。资金使用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切实加大扶持力度。(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 工业、科技、商务等各类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比例达到60%以上。市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积极为中小微企业争取国家、省项目和资金。(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3. 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通过非上市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授信力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门槛和贷款成本费用等方式,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以各银行金融机构上年度对中小微企业发放信贷的月平均余额为考核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万分之二的奖励。(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湘潭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4. 力争2012年正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按发行额的0.2%对发行企业实行财政补贴。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时,优先选择拟上市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5. 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壮大速度。每年选择20家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尤其是对具备较好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要加大资金、政策等扶持力度,力争未来5年有8家以上中小企业上市。(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6. 切实落实国家、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生产型企业进工业园区发展,享受工业园区各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以按70%入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8. 在政府采购中,要优先采购本市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采购本地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驻市与市属大企业采购本地中小微企业与之配套的产品,按采购量从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奖励或以项目形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

  9. 加强中小微企业的用地保障。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10. 加强对科技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各行业领军人物的培养,每年选送100名左右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到北大、清华等相关高校及各级行政学院或先进地区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 中小微企业员工在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大型企业员工同等待遇。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对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12. 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力争在五年内新增3家初具配套服务和创业孵化功能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重点支持创业辅导、产业信息、融通资金、技术交流、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13. 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今年在全市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全面清理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清理各类涉企检查、检验和评比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外,一律取消。严肃查处对中小微企业“索、拿、卡、要”行为。(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

  14. 政府每年表彰奖励十大非公经济优秀企业家、中小企业30强。中小微企业员工在评定职称、评选劳模、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大型企业员工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及非公经济的宣传力度。本市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优秀中小微企业巡礼”专题宣传栏目,对优秀中小微企业免费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企业社会知名度。积极向国家、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推荐我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经验。(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6. 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加强工作督查,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进行专项督查。加强工作考核,将以上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绩效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牵头单位:市新型工业化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