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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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昭山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发展,鼓励区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昭山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宽引资渠道,发展区域经济,全面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现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中奖励对象指在引进项目和资金中发挥主导和关键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或外来投资方认可的其他直接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凡引进区外项目、介绍客商购买土地、争取贷款或其他资金、融入资金投入工程以及通过融资拆迁者,均属奖励范围。受奖项目为符合“两型社会”建设和昭山示范区产业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全面完成并投入生产或经营的外来投资项目。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引资中介人按以下标准实行一项目一次性奖励:
1、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环保产业及其他鼓励类生产经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2、引进外来投资单项5000万元以上,投入交通、新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按实际到位奖金的5‰计算奖金。
3、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
4、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到贷款或其他资金,使用期限1年以上(含1年),无息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按引资总额的8‰给予奖励;利息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按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利息高于同期利率,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
5、拆迁融资者,按实际融资额的5‰计算奖金。
6、工程融资的,在招商过程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承包项目。
7、引进战略投资和单项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鼓励类特大型项目,或是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可一事一议。符合湘潭市人民政府奖励范围的,由示范区管委会推荐奖励。
奖金基数确认: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以注册资本内的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外境内资金以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三、评审机构
成立昭山示范区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示范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区招商合作部、综合管理部、产业发展部、国土规划建设部、财政投融资部、社会事业部为成员单位,办公地点设在招商合作部。
四、奖励程序
(一)项目备案。外来投资项目依法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引资中介人资格经投资方确认,引资中介人持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到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引资中介人身份认定备案登记。
(二)奖励申报。引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投产或开业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昭山示范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正式提出奖励申请。申报时须提供一式两份以下材料:
1. 引资情况说明;
2. 外来投资者、引资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方出具的确认引资中介人资格证明;
4. 新成立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以及原始缴税依据等。
(三)奖励审核。审核领导小组接到奖励申请后,与项目主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核查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 奖励确认。审核领导小组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方案,提交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
(五)奖励兑现。奖励方案经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将拟奖项目、奖励金额及奖励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表彰奖励。
五、资金来源
昭山示范区财政设立引进外来奖金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预算,按外来投资实体的税收级次,由示范区管委会发放奖金。
六、其他事项
1、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2、同一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分期进行奖励。
3、受奖者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奖励部门代扣代缴。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