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来源:昭山示范区政务网      阅读:2167次



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及《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的规定,我办拟定了《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经相关部门论证并报区管委会批准,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后三十天。征求意见期内欢迎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731-5826935013973297926;办公地址:芙蓉大道101大院2楼昭山示范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zssfqzsb@163.com



  查询本公告及相关内容,请登陆湘潭昭山示范区政务网站(http://www.hnzhaoshan.com)



  附件:《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4519



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岳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建设项目。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补偿被征收人,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18)



  ()《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



  二、项目审批依据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发改昭山〔20146)



  ()湘潭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93)



  ()《湘潭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规〔选〕字第107)



  ()湘潭市人民政府《长株潭两型社会示范区湘潭易家湾昭山片区规划》(2010-2030)



  三、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范围



  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项目沿线区域(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和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确定的范围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



  昭山示范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



  昭山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七、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49户,被征收房屋71栋,其中用途为住宅的三层混合结构5栋、二层混合结构18栋、一层混合结构4栋、砖木结构平房38栋,用途为工业的二层混合结构3栋、一层混合结构3栋,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约18000(具体数据以《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结果公示表》为准)



  八、未经登记建筑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依照《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的规定办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设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九、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4、逾期临时安置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约定过渡期限为18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临时安置费规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5、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需要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需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



  征收生产、经营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6、停产停业补偿。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用房且正常合法生产、经营,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7/月。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3个月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以上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十、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昭山示范区管委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提供昭祥置业和金山国际安置小区的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其基本户型和面积见下表:



  户
3 2 3 1 2 2



  面
120 ㎡左右 100 ㎡左右 80 ㎡左右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签订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实行先签先选。



  十一、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60日,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含第6)开始计算。



  十二、奖励和补助标准



  ()奖励标准



  1、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10%给予奖励。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0/㎡的补偿奖励。



  3、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



  ()补助标准



  1、低面积补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的,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它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2、搬迁困难补助。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易家湾镇出具意见,区民政局核实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给予房屋搬迁困难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十三、实施步骤



  1、岳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公示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评估报告。



  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



  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并由岳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征收项目。



  十四、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